一、檢查內容
(一)消防審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耐火等級;
(三)建筑內部裝修;
(四)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煙分區及建筑構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十二)建筑滅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標準
(一)消防審核、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開業前應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
(二)建筑耐火等級
1.公共娛樂場所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
2.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還應符合以下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1)屋頂可燃構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2)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穿金屬套管保護;
3)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建筑內部裝修
1.公共娛樂場所應對內部裝修的織物和可燃木質材料定期進行阻燃處理,對處理效果應定期進行檢測,裝修使用的木質材料每五年應檢測一次,裝飾織物每三年應檢測一次,窗簾、沙發等需要清洗的織物,每清洗一次應重新進行一次處理和檢測。阻燃處理的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2.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四)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或多層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建筑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
2.公共娛樂場所中的一個獨立單元,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相鄰單元或場所隔開,且該單元疏散出口不少于2個,疏散門為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的隔墻上不能開設門窗洞口。
3.公共娛樂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4.公共娛樂場所應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0.5人/ m2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 m2;
3)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5.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五)防火、防煙分區及建筑構造
1.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且每個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服務人員住宿區和營業區應分開設置,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防火分區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1.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于1.0m/百人計算確定。
公共娛樂場所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公共娛樂場所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2.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門寬度不應小于1.4m,緊靠門口1.4m內不應設置踏步。疏散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4.設有公共娛樂場所且超過3層的地上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下建筑,當其地下層數為三層及三層以上,以及地下層數為二層且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均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他的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下建筑可設置封閉樓梯間,其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5.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該場所的建筑面積按0.5人/ m2計算。
6.公共娛樂場所大于20平方米的廳室,宜在外墻設置可開啟的外窗,外窗不得設置鐵柵欄封堵。
7.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的設置應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1.下列設在單層或多層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2)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 m2;
(3)設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
2.高層建筑中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消防給水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應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公共娛樂場所,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5.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其儲水量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消防水箱的供水,應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工作壓力和噴水強度。
6.公共娛樂場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八)防煙、排煙及通風、空調系統
1.設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層以外其他樓層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對于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2.防煙、排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九)消防電源及配電
1.消防電源及配電應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線路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2.設置在墻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設置在地面上的電光源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
3.公共娛樂場所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宜采用集中電源作為備用電源,使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的標志,宜設置“推開”標志。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
5.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定。
(十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
1.設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層以外的其他樓層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卡拉OK及其包房內應設聲音或視像警報。
3.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內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3h的隔墻和2h的樓板,并與其他部位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應急廣播系統的設置應按所附設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5.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應安裝“119”火災定點報警網絡系統。
(十二)建筑滅火器配置
公共娛樂場所內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娛樂場所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逐級崗位責任制,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2.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3.公共娛樂場所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4.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知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重點掌握:
(1)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況;
(2)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3)本單位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及使用情況;
(4)本單位重點部位和火災危險性;
(5)本單位消防安全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6)消防檢查內容和方法。
5.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明確和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重點做到: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2)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掌握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4)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預案;
(5)掌握消防設施設置、器材配置及完好運行、使用情況;
(6)會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7)定期組織員工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
(8)定期匯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6.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應知應會:
(1)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2)熟知本崗位的火災預防方法;
(3)熟知本崗位火災撲救方法;
(4)熟知預防和逃生自救知識;
(5)會處理突發安全事故;
(6)會報火警;
(7)會使用滅火器材;
(8)會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