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引自:北京地方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DB11T 1620-2019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2、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3、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4、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5、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6、其他經檢驗不符合 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關規定的。
7、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8、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9、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