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煙系統設計(源引自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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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煙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2 自然通風設施
3.3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量計算
3.2 自然通風設施
3.3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4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風量計算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防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高度、使用性質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采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3.0m2。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 2款的規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1.6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3.1.7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3.1.8 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筑構造、設備布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9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
2 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采用全敞開的陽臺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于3.0m2。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墻面時,樓梯間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 2款的規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 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1.6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3.1.7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3.1.8 避難層的防煙系統可根據建筑構造、設備布置等因素選擇自然通風系統或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9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30m;
2 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于60m。
3.2 自然通風設施
3.2.1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 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 m2 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 3層。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m2。
3.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于2.0㎡。
3.2.4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m2。
3.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 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于2.0㎡。
3.2.4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于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3.3 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 100m。
3.3.2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
2 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本標準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 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3.3.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后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 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3.3.5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采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4 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采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 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6 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3.3.6 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層?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
2 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并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3 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3.3.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規定。
3.3.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
2 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3.9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部位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 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3.3.11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 m2的固定窗。
3.3.12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的規定。
3.3.2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送風井(管)道,送風口(閥)和送風機。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樓梯間可采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建筑,應采用樓梯間兩點部位送風的方式,送風口之間距離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
2 送風量應按計算值或本標準第3.4.2條規定的送風量增加20%;
3 加壓送風口不宜設在影響人員疏散的部位。
3.3.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后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 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3.3.5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機的進風口應直通室外,且應采取防止煙氣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風機的進風口宜設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下部。
3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4 送風機宜設置在系統的下部,且應采取保證各層送風量均勻性的措施。
5 送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送風機房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6 當送風機出風管或進風管上安裝單向風閥或電動風閥時,應采取火災時自動開啟閥門的措施。
3.3.6 加壓送風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直灌式加壓送風方式外,樓梯間宜每隔2層?3層設一個常開式百葉送風口;
2 前室應每層設一個常閉式加壓送風口,并應設手動開啟裝置;
3 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風口不宜設置在被門擋住的部位。
3.3.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規定。
3.3.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
2 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當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3.3.9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部位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 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
3.3.11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 m2的固定窗。
3.3.12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墻設置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1%。有效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準第4.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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