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煙系統設計計算(源引自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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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4.6.1 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場所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 m3/ (h·m2)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2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4.6.3中的數值,或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煙面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3 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于走道長度的2/3。
4 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 m3/ (h·m2)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4.6.4 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其系統排煙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系統負擔具有相同凈高場所時,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應按排煙量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對于建筑空間凈高為6m及以下的場所,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 當系統負擔具有不同凈高場所時,應采用上述方法對系統中每個場所所需的排煙量進行計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排煙量。
4.6.5 中庭排煙量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采用機械排煙系統的,中庭排煙量應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數值計算,且不應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5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2 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僅在回廊設置排煙系統時,回廊的排煙量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的規定,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4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4.6.6 除本標準第4.6.3條、第4.6.5條規定的場所外,其他場所的排煙量或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應按照煙羽流類型,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清晰高度、煙羽流質量流量及煙羽流溫度等參數計算確定。
4.6.7 各類場所的火災熱釋放速率可按本標準第4.6.10條的規定計算且不應小于表4.6.7規定的值。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稱噴淋)的場所,其室內凈高大于8m時,應按無噴淋場所對待。4.6.8 當儲煙倉的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小于15℃時,應通過降低排煙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調整排煙設計。
4.6.9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4.6.10 火災熱釋放速率應按下式計算:
t——火災增長時間(s);
α——火災增長系數(按表4.6.10取值)(kW/s2)。
Z——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取值應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與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極限高度(m);
Mρ——煙羽流質量流量(kg/s)。
2 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Zb——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高度(m);
W——煙羽流擴散寬度(m);
w——火源區域的開口寬度(m);
b——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m),b≠0;
3 窗口型煙羽流:
式中:Aw——窗口開口的面積(m2);
Hw——窗口開口的高度(m);
Zw——窗口開口的頂部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煙羽流的修正系數(m)。
4.6.12 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應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中表A選取:
Cρ——空氣的定壓比熱,一般取Cρ=1.01 [kJ/ (kg?K ) ];
K——煙氣中對流放熱量因子。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取K =1.0;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取K =0.5。
4.6.13 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查表選取:
ρ0——環境溫度下的氣體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4.6.14 機械排煙系統中,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Vmax宜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B選取。
γ——排煙位置系數;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1.0;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 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0.5;當吸入口位于墻體上時,γ取0.5。
db——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氣層厚度(m);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4.6.15 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所需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宜按下式計算:
A0——所有進氣口總面積(m2);
Cv——自然排煙窗(口)流量系數(通常選定在0.5?0.7之間);
C0——進氣口流量系數(通常約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計算時應采用試算法。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場所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 m3/ (h·m2)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2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4.6.3中的數值,或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煙面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注:1.建筑空間凈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間凈高位于表中兩個高度之間的,按線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間凈高為6m處的各排煙量值為線性插值法的計算基準值。
2.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厚度應大于房間凈高的20%;自然排煙窗(口)面積=計算排煙量/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當采用頂開窗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可按側窗口部風速的1.4倍計。3 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于走道長度的2/3。
4 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 m3/ (h·m2)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4.6.4 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其系統排煙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系統負擔具有相同凈高場所時,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應按排煙量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對于建筑空間凈高為6m及以下的場所,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 當系統負擔具有不同凈高場所時,應采用上述方法對系統中每個場所所需的排煙量進行計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排煙量。
4.6.5 中庭排煙量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中庭采用機械排煙系統的,中庭排煙量應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數值計算,且不應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5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2 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設置排煙系統,僅在回廊設置排煙系統時,回廊的排煙量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3條第3款的規定,中庭的排煙量不應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應按上述排煙量和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不大于0.4m/s計算有效開窗面積。
4.6.6 除本標準第4.6.3條、第4.6.5條規定的場所外,其他場所的排煙量或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應按照煙羽流類型,根據火災熱釋放速率、清晰高度、煙羽流質量流量及煙羽流溫度等參數計算確定。
4.6.7 各類場所的火災熱釋放速率可按本標準第4.6.10條的規定計算且不應小于表4.6.7規定的值。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稱噴淋)的場所,其室內凈高大于8m時,應按無噴淋場所對待。4.6.8 當儲煙倉的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小于15℃時,應通過降低排煙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調整排煙設計。
4.6.9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4.6.10 火災熱釋放速率應按下式計算:
Q =α·t2 (4.6.10)
式中:Q——熱釋放速率(kW);t——火災增長時間(s);
α——火災增長系數(按表4.6.10取值)(kW/s2)。
4.6.11 煙羽流質量流量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軸對稱型煙羽流:式中:Qc——熱釋放速率的對流部分,一般取值為Qc =0.7 Q(kW); Z——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取值應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與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極限高度(m);
Mρ——煙羽流質量流量(kg/s)。
2 陽臺溢出型煙羽流:
W = w + b (4.6.11-5)
式中:H1——燃料面至陽臺的高度(m);Zb——從陽臺下緣至煙層底部的高度(m);
W——煙羽流擴散寬度(m);
w——火源區域的開口寬度(m);
b——從開口至陽臺邊沿的距離(m),b≠0;
3 窗口型煙羽流:
Hw——窗口開口的高度(m);
Zw——窗口開口的頂部到煙層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煙羽流的修正系數(m)。
4.6.12 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應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中表A選取:
△T = KQc /MρCρ (4.6.12)
式中:△T——煙層平均溫度與環境溫度的差(K);Cρ——空氣的定壓比熱,一般取Cρ=1.01 [kJ/ (kg?K ) ];
K——煙氣中對流放熱量因子。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取K =1.0;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取K =0.5。
4.6.13 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A查表選取:
V = MρT / ρ0T0 (4.6.13-1)
T =T0 + △T (4.6.13-2)
式中:V——排煙量(m3/s);T =T0 + △T (4.6.13-2)
ρ0——環境溫度下的氣體密度(kg/m3),通常T0=293.15K,ρ0=1.2(kg/ m3);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4.6.14 機械排煙系統中,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Vmax宜按下式計算,或按本標準附錄B選取。
式中:Vmax——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m3/s);
γ——排煙位置系數;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1.0;當風口中心點到最近墻體的距離< 2倍的排煙口當量直徑時:γ取0.5;當吸入口位于墻體上時,γ取0.5。
db——排煙系統吸入口最低點之下煙氣層厚度(m);
T——煙層的平均絕對溫度(K);
T0——環境的絕對溫度(K)。
4.6.15 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所需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Av——自然排煙窗(口)截面積(m2);
A0——所有進氣口總面積(m2);
Cv——自然排煙窗(口)流量系數(通常選定在0.5?0.7之間);
C0——進氣口流量系數(通常約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計算時應采用試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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