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防火規范消防設施源引自(GB500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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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設施
5.0.1 農村應根據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站和消防點。
5.0.2 消防站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5.0.3 消防點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采取保溫措施。
5.0.4 農村應充分利用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
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0.6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農村,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村莊在消防站(點)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MP;當村莊不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最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4 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較多的農村,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區的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將室外消火栓設在室內;
6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與房屋外墻距離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應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時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5.0.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村莊,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宜建在地勢較高處。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6.0m;
4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有2個及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嚴寒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0.10 缺水地區宜設置雨水收集池等儲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設施。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5.0.12 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0h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至少應配置總長不小于150m的水帶和2支水槍。
5.0.13 農村應設火災報警電話。農村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方式。
5.0.14 農村未設消防站(點)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消防斧、消防鉤、消防梯、消防安全繩等消防器材。
5.0.15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5.0.2 消防站的建設和裝備配備可按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5.0.3 消防點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點和房屋建筑,并有明顯標識;
2 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裝備;
3 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
4 有專職、義務或志愿消防隊員;
5 寒冷地區采取保溫措施。
5.0.4 農村應充分利用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
5.0.5 農村應設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0.6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并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農村,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村莊在消防站(點)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MP;當村莊不在消防站(點)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最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2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宜小于100mm;
3 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4 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較多的農村,室外消火栓間距不宜大于60m;
5 寒冷地區的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將室外消火栓設在室內;
6 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與房屋外墻距離不宜小于2m。
5.0.8 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 應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時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5.0.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宜小于100m3。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村莊,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 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宜建在地勢較高處。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6.0m;
4 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5 設有2個及以上消防水池時,宜分散布置;
6 寒冷和嚴寒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0.10 缺水地區宜設置雨水收集池等儲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設施。
5.0.11 農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5.0.12 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0h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至少應配置總長不小于150m的水帶和2支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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