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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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和報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和報廢
The maintenance and discard for the fire detct and alarm system production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維護保養的要求和方法
前言
本標準的5、6、7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為推薦性。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火災探測器清洗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和報廢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護保養和報廢的分類、術語和定義、維護保養的一般要求、維護保養的一般方法、報廢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內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T14107 消防基本術語第二部分
3 術語和定義
3.1 巡查inspection
通過巡視對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檢測 testing
通過測試對火災探測報警產品進行的性能檢查。
3.3 維護maintenance
保證設備正常工作所進行的工作,包括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等
4 維護保養的要求和方法
4.1 通用要求
4.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護保養應由產品的生產企業或由該產品授權的機構承擔。
4.1.2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經具有合格資質的機構維護保養后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抽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生產企業若失去維護保養和再生產能力,應由具有合格資質的機構定期對該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進行有效性評估。若系統失效應整體更換并將產品報廢,若系統部分失效且可由其他企業產品進行互換,可以委托具有合格資質的機構進行更換,更換后應進行再次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巡查
4.2.1 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可由消防設施維護單位實施,也可由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實施。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熟悉巡查的內容,能識別巡查對象的狀態信息等。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巡查發現故障的應按本標準4.4的要求處理。4.2.3 巡查應按照表1的要求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后應填寫
4.2.4 巡查對象應安裝牢固、位置未變,外觀完好無損,工作狀態正常、指示正確,不存在影響性能的環境改變。
表1 巡查對象及要求
4.3 檢測
4.3.1 一般要求
4.3.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應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可按季度或月分期分批進行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因重大節日、活動消防安全需要,可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4.3.1.2 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消防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及以上等級證。檢測氣體滅火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還應通過氣體滅火產品生產廠家的培訓。
4.3.1.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應由檢測人員簽字和單位蓋章。檢測人員和檢測單位對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負責。
4.3.1.4
檢測單位應在檢測前征得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并提前通告建筑相關人員,明確涉及檢測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建筑位置,實施檢測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檢測帶來的可能產生的影響。建筑相關人員應配合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由于檢測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在檢測結束后應通告建筑相關人員檢測結束。
4.3.1.5 檢測單位在實施檢測前應熟悉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技術資料并確認系統正常運行。
4.3.2 火災報警控制器
4.3.2.1 檢測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4.3.2.2 按GB 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a) 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 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它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c) 檢查消音和復位功能;
d) 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e) 檢查屏蔽功能;
f)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h)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第7項檢查;
i)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4.3.3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4.3.3.1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逐個檢查每只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3.3.2 對于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逐個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
4.3.4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苫謴偷奶綔y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4.3.5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10.0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4.3.6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
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3.7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4.3.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對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法使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用啟動零件時,可抽樣進行動作試驗),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3.9 消防聯動控制器
4.3.9.1 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各項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查其狀態顯示,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a)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在100s秒內發出故障信號;
c)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d) 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e) 檢查屏蔽功能;
f)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 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于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h)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第g項檢查。
4.3.9.2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自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a) 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b) 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4.3.10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將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
17429的有關要求檢查其下列功能并記錄,區域顯示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a)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在3s內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
b) 消音、復位功能;
c) 操作級別;
d) 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4.3.1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4.3.11.1 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4.3.11.2 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16808的有關要求進行下列功能試驗,并應滿足標準要求:
a)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 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 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它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d) 消音和復位功能;
e) 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f) 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g) 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h) 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i)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8款的檢查。
4.3.11.3 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章第4.12.2條的檢查。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4.3.12 可燃氣體探測器
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3.13 消防電話
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總機應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應清晰。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外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通話,語音應清晰。檢查群呼、錄音等功能,各項功能均應符合要求。
4.3.14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
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應急廣播應以最大功率輸出。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應急廣播的語音應清晰。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然后按設計的邏輯關系,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系統應按設計的邏輯廣播。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不應受影響。
4.3.15 系統備用電源
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設備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4.3.16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4.3.16.1 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4.3.16.2 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并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顯示情況應與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相符,并滿足要求。
a)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且應在5s內完成應急轉換;
b) 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應急電源應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c) 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應急電源應能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d)
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應急電源應在5s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e) 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然后手動插入操作,應急電源應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且應有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
4.3.16.3 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并做好記錄。
a) 使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其他回路輸出電壓應正常;
b) 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應急電源應能自動停止該回路的其他兩相輸出,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c) 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其他兩相應能正常工作,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4.3.16.4 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于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大于設計應急工作時間的1.5倍,且不小于產品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4.3.16.5 使應急電源充電回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線,應急電源應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4.3.17 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
4.3.17.1 將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通電源。
4.3.17.2 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圖中應明確指示出報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
4.3.17.3 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顯示裝置應在3s內接收,并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并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4.3.17.4 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于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各報警平面應能自動和手動查詢,并應有總數顯示,且應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4.3.17.5 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平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顯示裝置應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平面的顯示。
4.3.18 氣體滅火控制器
4.3.18.1 切斷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3.18.2 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控制器應有啟動輸出,并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4.3.18.3 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控制器應在10s內接收并顯示。
4.3.18.4 檢查控制器的延時功能,延時時間應在0~30s內可調。
4.3.18.5 使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手動插入操作應優先。
4.3.18.6 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是否滿足設計的邏輯功能。
4.3.18.7 檢查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反饋信號正誤。
4.3.19 防火卷簾控制器
4.3.19.1 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3.19.2 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按鈕,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卷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4.3.19.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應具有兩步關閉的功能,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4.3.19.4 用于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到全關閉狀態,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
4.3.20 其他受控部件
對系統內其他受控部件的檢測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在無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宜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方法分別進行。
4.4 維修
4.4.1 維修程序
4.4.1.1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人員應填寫附錄4《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并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4.4.1.2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組織維修。當場有條件維修解決的應當場維修解決;當場沒有條件維修解決的,應盡可能在24小時內維修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提供零配件或協助維修解決的,若不影響系統主要功能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解決。故障排除后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維修情況應記入《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4.4.2 維修后驗收測試
4.4.2.1 增加或更換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觸發器件,測試增加或更換產品的報警或觸發功能。減掉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觸發器件,應測試本回路其他任一個觸發器件的報警或觸發功能。感煙類探測器維修或清洗后應對報警閾值校準標定后方可使用。
4.4.2.2 增加或更換聲光警報裝置、模塊,測試增加或更換產品啟動輸出功能。減掉聲光警報裝置、模塊,應測試本回路其他任一個同類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
4.4.2.3 維修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堿、漏夜等現象;
b) 用萬用表測量電池兩端極性應與標識一致。
c) 更換結束后,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充電時間充電后,測量備電電壓應滿足制造商對備電的電壓要求。
d)維修更換電源應滿足控制運行試驗、自檢試驗、電源試驗要求
更換保險:確認更換的保險參數滿足產品制造商要求。
D.維修更換其他部件:控制運行試驗、自檢試驗。
E.現場升級軟件:軟件所有受影響的功能均應測試,控制運行測試,測量10%但不超過50只探測器報警功能和警報器輸出口功能測試,探測器應覆蓋所有回路。
4.5 保養
4.5.1 一般規定
4.5.1.1 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維護保養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應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應明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
4.5.1.2 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筑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
4.5.1.3 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按照制造商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保養要求進行保養,相關人員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表》。
4.5.2 保養要求
4.5.2.1 點型感煙探測器
保養周期:投入運行2年后,一般環境,應每隔3年至少保養一次。對于在電梯間、機房、鍋爐間、門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場合應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清洗周期。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報臟時應清洗保養。
保養方法:清洗感煙傳感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4.5.2.2 線型光束感煙類探測器
保養周期: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報臟時應清洗保養。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按下列周期保養:投入運行2年后,一般環境,應每隔3年至少保養一次。對于在電梯間、機房、鍋爐間、門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場合應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清洗周期。
保養方法:煙感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
4.5.2.3 管道式空氣采樣感煙類探測器
應按照制造商產品說明書保養要求進行保養,沒有保養要求的應按下列要求進行保養。
保養周期: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一年。
保養方法:對采樣管進行吹洗,吹洗后應進行報警功能試驗。
4.5.2.4 點型火焰類探測器
保養周期: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報臟時應清洗保養。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按下列周期保養:投入運行2年后,一般環境,應每隔3年至少保養一次。對于室外、門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場合應根據具體情況縮短清洗周期。
保養方法: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
4.5.2.5 可燃氣體類探測器
保養周期:制造商規定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的壽命和校準周期。制造商規定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校準周期。沒有規定校準周期的應該每年至少校準一次。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保養方法: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氣敏元件的更換,更換后應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校準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校準,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校準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氣敏元件的更換和探測器的校準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4.5.2.6 鉛酸電池類
應按照電池制造商說明書的保養要求進行保養。
4.6 報廢
4.6.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產品的報廢條件
4.6.1.1 制造商產品說明書明確規定預期使用壽命的應按照預期使用壽命期限進行報廢。
4.6.1.2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投入運行后的檢測中,感煙探測器不能滿足GB4715中規定的火災靈敏度試驗、感溫探測器不能滿足GB4716規定的響應時間試驗、其他探測器不能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規定的響應閾值試驗要求時,應進行系統報廢,一般報廢年限不超過16年。
4.6.1.3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投入運行超過12年后,應缺少維護所需的兼容備品備件而使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應進行系統報廢。
4.6.1.4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投入運行超過12年應進行加強抽檢,加強抽檢不合格的同類產品應進行報廢。
4.6.1.5 加強檢驗方法及要求:
A.點型感煙探測器:每年按系統總數的10%且最大不超過50抽測報警閾值,報警閾值滿足制造商規定的要求。報警閾值沒有規定的報警閾值減光率應滿足0.5%~4.0%obs/英尺。應進行下述任一測試,以確保每個感煙探測器的靈敏度都在其注冊和標記的靈敏度范圍內:
(1)標準測試方法;
(2)制造商的靈敏度校準測試方法;
(3)經注冊的測試靈敏度專用的控制器;
(4)感煙探測器靈敏度在其注冊靈敏度范圍之外時,探測器能在控制器上產生信號的感煙探測器/控制器配置;
(5)主管部門認可的其它靈敏度校準測試方法。
B.點型火焰探測器:每年按系統總數的10%且最大不超過5抽測報警閾值,報警閾值滿足制造商規定的要求。報警閾值沒有規定的報警閾值應滿足相應標準的要求。應采用以下任一方法確定火焰探測器和火花/灰燼探測器的靈敏度:
(1)標準測試方法;
(2)制造商的靈敏度校準測試儀器;
(3)經注冊的測試靈敏度專用的控制器;
(4)與火災輸入信號成正比,并與探測器注冊或認可相一致的其它認可的靈敏度校準測試方法。
C.控制器類產品:每臺控制類產品至少檢測一次,應進行電源充放電試驗和電源輸出電壓參數和總線電壓參數測試,應滿足制造商說明書規定的要求。
4.6.2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報廢條件:
4.6.2.1 光源無法更換,且不更換就不能滿足照明或疏散指示要求。
4.6.2.2 電池或線路板損壞,且無法更換。
4.6.3 報廢處理
4.6.3.1 系統報廢前一年應立項進行消防系統改造,按改造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及驗收。改造期間,使用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避免火災的發生。
4.6.3.2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報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4.6.3.3 離子探測器的報廢按嚴格按國家關于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GB 16365)規定,使用離子探測器的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棄置離子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將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及時按商品進貨渠道退回該商品生產單位、進口單位或者他們的委托回收單位。
4.6.3.4 離子探測器的報廢將放射源收集到專用的放射性廢棄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廢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標志。
4.6.3.5 鎳鎘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探測報警產品維護保養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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