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系統的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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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引致自: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 GB50151-2021
11.0.1 泡沫滅火系統投入使用后,應建立管理、檢測、操作與維護規程,并應保證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維護管理工作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進行記錄。
11.0.2 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泡沫滅火系統的原理、性能、操作與維護規程。
11.0.3 泡沫-水噴淋系統的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中的有關規定。
11.0.4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者應立即更換,并應復原系統。
11.0.5 每周應對電機拖動的消防水泵進行一次啟動試驗,啟動運行時間不宜少于3min,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應良好。
11.0.6 每日應檢查拖動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機的啟動電池電量,并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每周應對柴油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進行一次手動盤車,盤車應靈活,無阻滯,無異常聲響;每周應檢查柴油機儲油箱的儲油量,儲油量應滿足設計要求;每月應手動啟動柴油機拖動的泡沫消防水泵滿負載運行一次,啟動運行時間不宜少于15min。
11.0.7 每周應對泡沫噴霧系統的動力瓶組、驅動氣瓶儲存壓力進行檢查,儲存壓力不得小于設計壓力。
11.0.8 每兩周應對氮封儲罐泡沫產生器的密封處進行檢查,發現泄漏應及時更換密封。
11.0.9 每月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0.2記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泡沫產生器、泡沫噴頭、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泡沫液儲罐、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箱、閥門、壓力表、管道過濾器、金屬軟管、管道及管件等進行外觀檢查,均應完好無損;
2 對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轉機構、仰俯機構或電動操作機構進行檢查,性能應達到標準的要求;
3 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箱和閥門的開啟與關閉應自如,無銹蝕;
4 對遙控功能或自動控制設施及操縱機構進行檢查,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5 動力源和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應良好;
6 水源及水位指示裝置應正常,應采取措施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應對該措施進行檢查,發現故障應及時處理;
7 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氣體壓力應滿足要求;
8 應對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進行檢查,并應保證接口完好、無滲漏,悶蓋齊全;
9 應對電磁閥、電動閥、氣動閥、安全閥、平衡閥進行檢查,并做啟動試驗,動作失常時應及時更換;
10 對于平時充有泡沫液的管道應進行滲漏檢查,發現泄漏應及時進行處理;
11 對雨淋閥進口側和控制腔的壓力表、系統側的自動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故障應及時處理;
12 用于分區作用的閥門,分區標識應清晰、完好。
11.0.10 每季度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測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壓力,保證其滿足設計要求;
2 每季度應對各種閥門進行一次潤滑保養。
11.0.11每半年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噴射防火堤內泡沫管道及高倍數泡沫產生器進口端控制閥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應全部沖洗,清除銹渣;
2 應對儲罐上的低倍數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銹渣;
3 應對管道過濾器濾網進行清洗,發現銹蝕應及時更換;
4 應對壓力式比例混合裝置的膠囊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更換。
11.0.12 每兩年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和試驗,并應按本標準附錄D表D.0.2記錄;檢查和試驗的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中的液上、液下噴射,泡沫-水噴淋系統,固定式泡沫炮滅火系統應進行噴泡沫試驗;對于泡沫噴霧系統,可進行噴水試驗,并應對系統所有組件、設施、管道及管件進行全面檢查;
2 對于中倍數、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可在防護區內進行噴泡沫試驗,并對系統所有組件、設施、管道及管件進行全面檢查;
3 系統檢查和試驗完畢,應對泡沫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泡沫消火栓、管道過濾器或噴過泡沫的泡沫產生裝置等用清水沖洗后放空,復原系統。
11.0.13 應定期對泡沫滅火劑進行試驗,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試驗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質期不大于兩年的泡沫液,應每年進行一次泡沫性能檢驗;
2 保質期在兩年以上的泡沫液,應每兩年進行一次泡沫性能檢驗。
11.0.14 泡沫噴霧系統盛裝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壓力儲罐、動力瓶組和驅動裝置的驅動氣瓶發現不可修復的缺陷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應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