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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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引自: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2010版) GB/T50193-1993
3.1 一般規定
3.1.1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按應用方式可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全淹沒滅火系統應用于撲救封閉空間內的火災;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應用于撲救不需封閉空間條件的具體保護對象的非深位火災。
3.1.2 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3.1.2.1 對氣體、液體、電氣火災和固體表面火災,在噴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其面積不應大于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3%,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
3.1.2.2 對固體深位火災,除泄壓口以外的開口,在噴放二氧化碳前應自動關閉。
3.1.2.3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強不宜小于1200Pa。
3.1.2.4 防護區用的通風機和通風管道中的防火閥,在噴放二氧化碳前應自動關閉。
3.1.3 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3.1.3.1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3.1.3.2 在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3.1.3.3 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3.1.4 啟動釋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時,必須切斷可燃、助燃氣體的氣源。
3.1.4A 組合分配系統的二氧化碳儲存量,不應小于所需儲存量最大的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儲存量。
3.1.5 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 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或者在48h 內不能恢復時,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
對于高壓系統和單獨設置備用量儲存容器的低壓系統,備用量的儲存容器應與系統管網相連,應能與主儲存容器切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