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滅火裝置設置要求(源引自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技術規程 CECS233-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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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設置要求
3.2.1 噴嘴應設置在灶具上部的中心軸線處。噴嘴的布置應使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所保護的面積內不留空白,并應均勻噴放滅火劑。
3.2.2 感溫器應布置在易于接觸到火焰熱氣流的位置,設置在灶具上部的感溫器宜偏離灶具的中心軸線。
3.2.3 烹飪設備的每個灶具上部應設置感溫器和噴嘴,排煙管道應在每個煙道進口端設置至少1只向排煙管道內噴放滅火劑的噴嘴。
3.2.4 保護排煙罩的噴嘴應設置在濾油網板的上部,并宜采用水平噴放方式。
3.2.5 噴嘴的設置數量應按本規程式(3.3.3)計算確定。噴嘴的設置數量不應超過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所允許的最大噴嘴數量。
3.2.6 冷卻水的進水端應設置檢修閥和過濾器。廚房設備滅火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時,檢修閥應處于開啟狀態。
3.2.7 冷卻水管可與生活用水或消防用水管道連接,但不得直接接在生活用水設施管道閥的后面。
3.2.2 感溫器應布置在易于接觸到火焰熱氣流的位置,設置在灶具上部的感溫器宜偏離灶具的中心軸線。
3.2.3 烹飪設備的每個灶具上部應設置感溫器和噴嘴,排煙管道應在每個煙道進口端設置至少1只向排煙管道內噴放滅火劑的噴嘴。
3.2.4 保護排煙罩的噴嘴應設置在濾油網板的上部,并宜采用水平噴放方式。
3.2.5 噴嘴的設置數量應按本規程式(3.3.3)計算確定。噴嘴的設置數量不應超過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所允許的最大噴嘴數量。
3.2.6 冷卻水的進水端應設置檢修閥和過濾器。廚房設備滅火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時,檢修閥應處于開啟狀態。
3.2.7 冷卻水管可與生活用水或消防用水管道連接,但不得直接接在生活用水設施管道閥的后面。